1.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可以参照以下公式进行分析性复核: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1.17+应收票据(期初-期末)+应收账款(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末-期初)-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当期收到前期核销的坏账-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
使用此公式时,(1)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包括零税率(如出口)、13%低税率的产品,则应剔除这一因素的影响;(2)如果本期有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应收账款核销、债务重组及应收款抵销应付款情况,应从公式中剔除; (3)有外币账款形成的汇兑损失(减:收益),也应从公式中剔除。如果用公式法计算出的数据与企业的报表反映出的数有较大差异,则应提请企业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2.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若收到的财政贴息或拨款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则应列作“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妥。此外,根据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股份制度》”),捐赠现金收入在本项目反映,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应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3.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也可以用公式法进行验证,其基本公式如下: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不属于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的成本和支出)×1.17+存货(期末-期初)+应付票据(期初-期末)+应付账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期末-期初)。
使用此公式时还应剔除以下因素: (1)应付及预付款项中的工程及设备款; (2)应收票据、应收款项抵付的应付款和核销的应付款; (3)经营性外币应付及预付款中产生的汇兑收益(减: 损失); (4)应付票据中包含的利息。如果用公式法得出的数据与企业的报表数有重大差异,也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在底稿中作出记录。
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及年人均工资进行分析性复核,如果有重大差异,则必须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审核时应注意本项目是否大大低于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的合计数,如存在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此外,《股份制度》规定捐赠现金支出在本项目反映,但《新制度》规定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的基本验证公式如下: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固定资产本期增加数-在建工程转入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本期增加数+在建工程本期增加数-本期资本化利息+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本期增加数+应付票据中的工程及设备款(期初-期末)+应付账款中的工程及设备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中的工程及设备款(期末-期初)+其他应付款中的购买长期资产款项(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抵付工程及设备款。
使用此公式应注意:(1)根据《股份制度》的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现金流量表准则》及《新制度》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2)外币应付及预付工程款产生的汇兑收益(减: 损失)及应付票据中的利息,应予剔除;(3)《现金流量表准则》和《准则指南》中均未提及开办费以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列示问题,笔者以为这两项费用的性质与待摊费用类似,应按其具体内容分别列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中。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若干项目的审计
1. 预提费用的增加(减:减少)=经营性预提费用(期末-期初)。注意预提利息不属于经营活动(已包括在财务费用中),在此应予剔除。
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 收益)和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在审核时应注意这两个项目的区别,如果固定资产的处理经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则该收益和损失应列示于“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如果固定资产的处理经过“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核算,则该收益或损失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中列示。
3.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筹资活动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筹资活动(如外币借款等)产生的汇兑损失(减:收益)。
4. 投资损失(减:收益)。审核时应注意本项目应剔除计提的各项投资准备,因投资准备已在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反映。
5.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注意在建工程领用存货和用存货换入固定资产等不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应予以剔除。
审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注意事项
1. 关注集团内部票据结算业务现金流量的列示问题。如果集团内部存在票据贴现业务,则应在期末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进行抵销。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期末票据已经到期付款,则应抵销双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差额(即票据贴现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列示在“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另一种是期末票据尚未到期付款,则一方企业收到的票据贴现款净额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具体可列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2. 关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下现金流量的列示问题。在实务当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一被投资公司上年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本年由于增加投资等原因又纳入了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由于该被投资公司非新设公司,其货币资金存在期初数,而对被投资公司货币资金期初数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有关规定,将该被投资公司的货币资金期初数列示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几点建议
1. 要高度重视现金流量表与本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报表附注以及上期报表之间存在的内在勾稽关系。审核时应关注现金流量信息与其他财务信息特别是会计报表附注是否相符,本年的现金流量信息与上年的现金流量是否存在内在的勾稽关系。
2. 建议将审核现金流量信息作为每个报表项目审计的必备程序。现行的审计工作底稿将现金流量表审计作为一项综合审计程序单独进行,考虑到现金流量信息分散在每个科目中,建议在每个科目的审计程序中都增加关于现金流量审核的内容,以提高现金流量表审核的准确性。
3. 对一些准则、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项目,提请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以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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